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共十四章,包括总则,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粮食安全,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教育与人才,土地等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绿色发展,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其中,有四章对供销合作社工作提出了要求。具体如下: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层次、多类型的专业化服务,提升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水平。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储存、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七章 农业科技、教育与人才
第六十二条 科研机构、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许可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科研机构、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科研机构、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有关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十一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九十六条 国家促进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农村经济发展应当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村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国家完善乡村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引导乡村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竞争力。
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保障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
国家引导、规范、保护社会资本依法参与乡村发展,支持农民、大学生、退役军人和其他返乡入乡人员在乡村创业就业,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业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